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六四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 誌瑋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壬○○被告癸○○
庚○○戊○○丙○○鑫舜源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里鄉○○村○○街○○號二樓兼法定代理人辛○○被告乙○○○
禾鑫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廿六之一號一樓兼法定代理人子○○被告 詮揚 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藍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四六五號五樓兼法定代理人丑○○住台北縣三重市○○○路○○○號八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