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507號聲請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律翎企業有限公司、達豐惠有限公司、禹凌國際有限公司、乙○○、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