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請人 鍾志宏

劉尚樸

相對人 陳哲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為113年8月27日,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13年5月28日簽發之本票2紙,面額為①650,000元、②65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陳哲鉉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12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埒內

1292-67

67

全部

002

雲林縣

虎尾鎮

埒內

1292-69

391

23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12號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1472

雲林縣○○鎮○○段0000000地號

雲林縣○○鎮○○00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42.54二層42.54三層42.54

127.62

陽台

6.29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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