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共同指定辯護人 陳富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王奕勛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