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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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93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堂杏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民國00年0月0日生)等字樣,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民國00年0月0日生)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載,揆諸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劉榮服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