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44號聲請人廣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億盛機電有限公司林玟龍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