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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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詩堂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詩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王詩堂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8月確定合併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王詩堂業於民國103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年4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