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郝立仁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郝立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郝立仁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判刑確定,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郝立仁業於民國103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1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