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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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5170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務人 趙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