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林珈瑄 被告 廖洲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223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