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聲請人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程序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18,000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 陳俊源 聲請更生事件,前經本院依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斟酌本件清算程序管理人進行九次定期拍賣、刊登新聞紙及行銷拍賣標的等清算財團財產變價程序進行情形,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