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178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中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柒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