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289號原告 徐桂香 被告 陳泓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林怡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