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管領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74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森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間請求土地管領糾紛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玖萬柒仟參佰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附表:
㈠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部分:
16,8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民國110年1月公告現值)×28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788,000元㈡改制前臺中縣清水鎮(改制後為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9,300元(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110年10月19日函檢附房屋稅課稅明細表)㈢4,788,000元+9,300元=4,797,30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