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8號原告 林上玉 被告 李金華 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之2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6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林依蓉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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