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關丞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31號、1754號、6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改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嗣因有不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依法撤銷原改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蕭如儀法官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