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後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依具保人甲○○所陳報之地址通知,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協助到案通知1紙、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件在卷足憑。從而,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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