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甯貴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甯貴芬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甯貴芬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5月7日│民國99年4月26日│民國99年4月2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439號│字第2289號│字第228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3│99年度審訴字第12│99年度審訴字第12││實││01號│42號│42號││審├────┼────────┼────────┼────────┤││判決日期│99年8月6日│99年8月13日│99年8月13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3│99年度審訴字第12│99年度審訴字第12││決││01號│42號│42號││├────┼────────┼────────┼────────┤││確定日期│99年8月6日│99年8月13日│99年8月13日│├──┴────┼────────┴────────┴────────┤│備註│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前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2│││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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