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6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雅婷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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