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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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克文
相 對 人 永安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東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
28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計算書欄中關於「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6,680元」記載,
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6,565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後段復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華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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