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7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黃卉柔 即 黃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伍仟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