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6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林良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潘佳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