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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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小字第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送達代收人 白裕泓
被 告 謝春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