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正旺 、 黃宜慧 、黃俊
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正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034元,應繳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