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正旺黃宜慧 、黃俊
  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正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034元,應繳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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