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0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陳安禹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6月6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土地部分權利範圍原為10000分之156)及一一五建號(權利範圍全部),為擔保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6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6月6日起至144年6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嗣於95年8月16日因變更擔保物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本金最高限額亦變更為476萬元,均經登記在案。
相對人並於95年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388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2月16日起至115年2月16日止,其中302萬元部分約定利息按年利率4.36%計算;86萬元部分按年利率8.63%計算之利息。借款本息如有遲延,若全部本金逾期未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本息如有一部分遲延,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6年5月15日,餘款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貸款契約書影本各乙份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本院業已於96年9月10日通知相對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嗣該通知函於96年9月12日寄存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加計10日即於00年
0月00日生效,然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民法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臺北縣│石碇鄉│員潭子坑│石崁│88│建│3104│10000分之66│├──┼───┼────┼────┼──┼───┼──┼────────┼───────┤│2│臺北縣│石碇鄉│員潭子坑│石崁│88-6│建│110│10000分之66│├──┼───┼────┼────┼──┼───┼──┼────────┼───────┤│3│臺北縣│石碇鄉│員潭子坑│石崁│91│建│291│10000分之66│└──┴───┴────┴────┴──┴───┴──┴────────┴───────┘建物標示┌──┬───┬──────┬──────┬────┬────┬────────────────┬──┐│││││││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結構├───────┬────────┤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範圍││││││││合計│材料及用途││├──┼───┼──────┼──────┼────┼────┼───────┼────────┼──┤│1│144│臺北縣石碇鄉│臺北縣石碇鄉│住商用│鋼筋混凝│第一層:34.72│鋼筋混凝土造│全部││││員潭子坑石崁│石崁18號之1││土造(9│第二層:43.36│陽台:7.20│││││小段88,88-6│││層樓)│騎樓:12.17│平台:3.67│││││地號││││合計:90.25│見使用執照:0.24││├──┼───┴──────┴──────┴────┴────┴───────┴────────┴──┤│備註│共用部分:│││1、員潭子坑段石崁小段155建號,面積316.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00分之38│││2、員潭子坑段石崁小段156建號,面積3915.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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