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黃偉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拾伍萬捌仟壹佰壹拾叁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偉盛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4月15日止累計100,234元正未給付,其中96,307元為本金;3,83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偉盛於民國107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4月15日止累計79,563元正未給付,其中77,104元為本金;2,125元為利息;33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偉盛於民國108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4月15日止累計122,971元正未給付,其中118,666元為本金;4,21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偉盛於民國108年08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08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4月15日止累計118,971元正未給付,其中113,989元為本金;4,619元為利息;36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黃偉盛於民國108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9月09日起至民國115年09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4月15日止累計436,374元正未給付,其中427,447元為本金;8,92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偉盛│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96307││4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偉盛│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99%│││77104││4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黃偉盛│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8%│││118666││4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黃偉盛│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113989││4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黃偉盛│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9%│││427447││4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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