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75號
原告 許秀霙
法定代理人 吳柏璇
被告 林栛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