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9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959號

原   告  王慧淇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律師  

被   告  林佑勲       

       廖婉吟              

上列原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82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997元,及被告林佑勲應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被告廖婉吟應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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