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358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何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積欠訴外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電信費未清償,因上開債權業經亞太公司讓與原告,故請求被告給付等語,故本件並無特別管轄籍之適用。起訴狀雖認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莿桐鄉,然查,原告於起訴前寄送至上開雲林縣地址之信函因無人收受,送郵局招領後仍因逾期而遭退回,是無從認定此為被告住所地;再被告於起訴前業已遷移戶籍至臺中市西屯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佐,是被告之住所地應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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