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141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徐雅琳

蕭雅茹

被告 林志龍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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