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嫻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4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世嫻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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