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886號原告 白生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淑吟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非財產訴訟部分(即離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就財產權訴訟部分(即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3,000元,尚應補繳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