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凰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之1上列被告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饒金鳳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