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4,880元(依土地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贈與權利價值所載,土地部分為1,646,280元;建物部分為598,600元,合計即為2,244,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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