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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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23號上訴人怡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號5樓法定代理人甲○○
號4樓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零柒佰玖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