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04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聯坤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聯坤有限公司欠繳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及罰鍰總計新臺幣389萬5159元,因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 邱錫南 於民國95年9月5日死亡,相對人聯坤有限公司未重新選任董事,且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該公司狀況仍核准設立中,致欠繳營業稅繳款書無法送達,為欠稅清理之必要,聲請人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揆諸其立法意旨,係指公司有急切需董事親自處理之具體事項,因董事全部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始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使董事職權之必要,否則依正常程序選任董事即可。經查,本件聲請人除陳稱相對人聯坤有限公司因唯一股東兼董事邱錫南死亡,迄今未依法重新補選董事,致所欠繳之營業稅及罰鍰之相關繳款書無法送達外,並未具體舉證證明相對人聯坤有限公司有何急切需董事處理之具體事項及因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該公司有何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之情事,與公司法上開規定尚有未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聯坤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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