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一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檢送被告異議狀繕
  本一份,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參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仟捌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仟柒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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