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一
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酒後酒精濃度
達○點五五毫克,應更正為○點五七毫克)。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⑶測試觀察紀錄表
及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可稽,被告服用酒類,
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已達每公升○.五七毫克,猶於夜間駕車行駛於市
區道路,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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