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屏秩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度屏警分刑字第七○
○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乙○○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二十時許。
(二)地點:屏東市○○路加油站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