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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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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