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4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4782號債權人 宋承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靜宜 、 林聰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為正確之聲明一(請求利率不得逾週年利率16%)。
二、更正為正確之聲明二(懲罰性違約金最高亦不得逾週年利率16%,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039號判決意旨、本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參照)。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