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9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惠慧具保人張紓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紓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聲請意旨所指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獲釋在案。嗣該受刑人保外待產原因消滅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傳喚、囑警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等件附卷為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據此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