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94號原告 宋淑珠 被告 黃琴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而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4條之1規定,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此類異議之訴乃強制執行之救濟程序,由執行法院管轄,調查較為便捷,易於終結訴訟,故應認其性質屬專屬管轄(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不存在」,於訴狀尚未送達被告前(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以112年度補字第1214號案待命補正),即追加聲明「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228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見原告112年11月27日追加起訴狀),訴請法院一併審理。但查,被告前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准予拍賣,並經同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字第5228號案執行,尚未終結,有原告提出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民事執行處函及本院公務電話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之一部應專屬執行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郭力瑜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金門縣金寧鄉西山段224704.95全部2金門縣金寧鄉西山段229380.16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