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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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 宋淑珠 相對人 黃琴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受理回復原狀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有管轄權。而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4條之1規定,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乃強制執行之救濟程序,由執行法院管轄,調查較為便捷,易於終結訴訟,應認其性質屬專屬管轄(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92號裁定意旨參照),故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亦應由執行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22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前,裁定停止執行等語。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准予拍賣,並經同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字第5228號案執行,尚未終結,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民事執行處函及本院公務電話可憑。聲請人雖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94號〈原案號112年度補字第1214號改分〉),請求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見卷附民事追加起訴狀),但因該案專屬於執行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而裁定移轉,故聲請人雖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以提起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但本院非合法受訴法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應專屬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即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郭力瑜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金門縣金寧鄉西山段224704.95全部2金門縣金寧鄉西山段229380.16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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