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秋荷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財產,以「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後,將保單解約金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如附表二所列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開始清算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院民國103年12月8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
又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截至103年10月29日止保單價值準備金共為新臺幣(下同)35,760元,此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14日民事陳報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13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卷可稽。就附表一所示之保單,經本院詢債務人同意,將向上開二間保險公司解約後,將解繳到院之保單解約金分配予債權人。又本院於104年3月5日函知各債權人債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已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函請各債權人等表示意見,惟債權人會議出席人數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之半數,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現值│├───┼────────────┼─────────┤│1│新光人壽保險契約│實際解約金額│││保單號碼ACMA463940││├───┼────────────┼─────────┤│2│新光人壽保險契約│實際解約金額│││保單號碼ACMA464000││├───┼────────────┼─────────┤│3│新光人壽保險契約│實際解約金額│││保單號碼ACCA258620││├───┼────────────┼─────────┤│4│新光人壽保險契約│實際解約金額│││保單號碼ACCA190500││├───┼────────────┼─────────┤│5│新光人壽保險契約│實際解約金額│││保單號碼AGN0000000││├───┼────────────┼─────────┤│6│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實際解約金額│││保單號碼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債權人│├───┼────────────────┤│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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