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52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薛仲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5,118元,應繳裁判
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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