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國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國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國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其所犯各罪均經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是經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㈠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偽證罪│││㈡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犯法條│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168條│││第2項│第2項││││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宣告刑│㈠處有期徒刑11月│處有期徒刑11月│處有期徒刑4月│││㈡處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㈠102年6月8日│102年10月31日│102年3月27日至同年12月│││㈡102年6月10日││26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63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77號│103年度偵字第451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439號│103年度審易字第413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753號││實├──┼────────────┼────────────┼────────────┤│審│判決│103年1月28日│103年3月14日│103年12月3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3年3月17日│103年4月1日│104年2月4日│││日期││││├─┴──┼────────────┴────────────┴────────────┤│備註│㈠編號一所示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㈡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刑,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565號裁定定其應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