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基簡字第36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 袁立佳 被告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 參佰 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均無民事訴訟法第0386條所列之各種情形,爰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於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為辦理就學貸款,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先後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19日、95年5月11日、95年12月26日及96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6,249元、37,905元、38,469元及35,469元共4筆(合計148,092.元);均約定利息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下稱基準日)起,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嗣後如重新議定時,即自重新議定日起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計算;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款、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98年3月3日)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即年息1.60%)加年息1%(即年息2.60%)計算;本息自基準日起依年金法分132.期按月平均攤還;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一次全部清償,並自違約之日起,其逾期償還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立有「放款借據」1件為證。
詎被告丁○○僅依約支付3期,其後(自97年11月1日起)即未再依約支付本息,依約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經核算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付,迭催不理等情,為此依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連帶如數給付。
三、被告2人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1件(影本附卷,原本發還)、電腦列印之帳單及利率資料各1件為證,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參以被告2人均已去向不明,期日通知書係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衡情應不可能向原告為清償等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丁○○確有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未付,依約應負清償之責;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訴請被告2人連帶如數給付,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1,750.元(內含裁判費1,550.元及公示送達之登報費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0427條第1項訴訟(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0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0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附表(99年度基簡字第361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計算之期間及利率│├──┼─────┼────────┼────┼────────────┤│1│33,503元│自97年10月1日起│3.7%│自97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至98年3月2日止││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98年3月3日起│2.6%│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20%計算。│├──┼─────┼────────┴────┴────────────┤│2│37,905元│同上│├──┼─────┼──────────────────────────┤│3│38,469元│同上│├──┼─────┼──────────────────────────┤│4│35,469元│同上│├──┼─────┼──────────────────────────┤│合計│145,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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