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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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6號原告 陳靜儀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 律師複代理人 周于舜 律師被告 黃啟庭津芳 食品行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10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專利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依前揭條文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係發明第I287436號「扁圓形雙色冰棒之製造方法及其
成型模具」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民國96年10月1日至114年5月8日止。詎被告黃啟庭未得原告之授權,使用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方法(下稱系爭方法)及類似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成型模具(下稱系爭模具)製造梅花冰產品(下稱系爭產品),再以津芳食品行之名義對外販售予諸多風景名勝區域之商店,以供商店再為銷售,侵害系爭專利權利甚明,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提起本件訴訟。
㈡被告製造、販賣系爭產品已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7:
⒈請求項1: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編號1A之技術特徵為「扁圓形」、「
雙色冰棒之製造方法」;而系爭方法編號1a之技術內容為「梅花型」、「雙色冰棒之製造方法」,兩者重點均在於雙色冰棒製造方法,至於依各自製造方法所製成之冰棒外環體形狀雖有差異,然本件所涉及之方法專利侵權分析比對對象,應係指行為步驟之比對,至於最後成品外環體形狀為圓形或梅花形,僅係第二成型模具本體之外觀設計形狀所致,而非系爭專利與被告系爭方法中有任何特定之行為或步驟導致此一形狀差異,故在方法專利侵權比對分析判斷上,似應排除外環體形狀差異此一部分,而應認系爭方法1a技術內容為系爭專利1A技術特徵範圍所讀取。退步言,縱認上開編號1a技術內容並未被編號1A技術特徵範圍所讀取,然兩者均是一種雙色冰棒之製造方法,雖系爭方法編號1a技術內容外環體形狀為梅花形,但此不過為最外層模具由圓槽形置換成梅花柱形,但仍是以實質上同一製造方法,呈現在食用前即為雙層包覆結構之外觀,故兩者實質功能相同;而兩者方法均係為生產製造雙色冰棒,故實質上結果相同。而梅花形狀亦屬生活常見形狀,該技術領域之人可輕易思及,故具置換容易性,為均等侵害。
⑵系爭專利編號1B之技術特徵為「將液態之第一原料注入
一第一成型模具呈圓槽形之第一成型容槽中,該第一成型容槽內部置放有一可供提拿之提把;」;而系爭方法編號1b之技術內容為「將液態之第一原料注入第一成型模具呈圓槽形之第一成型容槽中,該第一成型容槽內部置放有一可供提拿之提把;」,屬文義讀取。
⑶系爭專利編號1C之技術特徵為「將上述第一成型模具置
放於低溫環境中,使第一原料凝固成型,之後,透過提把取出凝固後之第一原料,而獲得圓棒狀之冰棒核心」;而系爭方法編號1c之技術內容為「將上述第一成型模具置放於低溫環境中,使第一原料凝固成型,之後,透過提把取出凝固後之第一原料,而獲得圓棒狀之冰棒核心」,屬文義讀取。
⑷系爭方法編號1d之技術內容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編號1D技
術特徵之文義範圍。然細譯兩者主要差別在於,第二原料注入第二成型模具之時間點,係在核心冰棒置入第二成型模具中央部位之前或之後;以及雙色冰棒胚材外層環狀體形狀為圓形或梅花型。針對外層環形體形狀之部分,如前所述,本案雙方產品形狀之差異,僅是涉及第二成型模具之外觀差異,而與實施之步驟、行為無關,應排除在方法專利之侵權比對分析內容外;退步言,縱認外觀差異部分不構成文義讀取,但應評價為具置換可能性與置換容易性,故仍有均等適用。次就核心冰棒置入時序上,兩者雖有不同,然所欲達成之結果均為「獲得雙色冰棒胚材」;所欲達成之功能均為「使尚未凝固之第二原料與置放於中心部位之已凝固冰棒核心一體結合成型」;就方法上,系爭方法1d之技術方法僅係透過「先灌注第二原料於第二成型容槽中,再將冰棒胚材置入該第二成型容槽中央」置換系爭專利1D技術特徵中「將冰棒胚材置入第二成型容槽中,再將第二原料灌注該第二成型容槽中」兩者技術手段不僅所欲達成目的與功能相同,「先置放已凝固之冰棒核心於第二成型容槽,再灌注第二原料」;「或是先灌注第二原料於第二成型容槽中,再將已凝固之冰棒核心置放於第二成型容槽中心位置」,並無實質上差異性,上開置放及灌注之先後次序,係從事冰品製造業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推知或得簡單變異,故應認系爭方法1d之技術僅為系爭專利1D技術特徵之等效方法之一,具置換可能性與置換容易性,成立均等要件,構成均等侵害。
⑸系爭專利1E之技術特徵與系爭方法1e之技術內容,就實
施方法相關之要件應認為僅包含「雙色冰棒胚材側身以適當間隔距離插置棒材」與「於相鄰二棒材間作徑向裁切」兩要件;至於裁切後所獲得之成品冰棒外環體形狀,乃涉及第二成型模具的外觀設計,而與系爭專利之行為、步驟無涉,故應排除不納入方法專利之侵權比對分析中。故系爭專利編號1E技術特徵與系爭方法編號1e技術內容在插置棒材與進行裁切此二步驟均為相同,仍應認系爭方法1e之技術內容落入系爭專利1E之文義範疇。
⒉請求項7:
⑴系爭模具編號7a之技術內容雖無法被系爭專利編號7A之
技術特徵文義讀取,惟兩者差異在於冰棒外環體形狀,編號7A為「扁圓形」,編號7a為「梅花型」,查系爭模具專利與系爭模具,目的均係供製造雙色冰棒所用,至於第二成型模具形狀上之差異,不過為形狀之等效結構變化,原告之發明專利說明書亦載明「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六、發明說明:﹝0009﹞惟,以上所述者,僅係本發明之一較佳可行實施例而已,故舉凡應用本發明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所為之等效結構變化,理應包含在本發明之專利範圍內。」此外該外觀形狀之變化亦屬該技術領域之人所能輕易思及,故系爭模具編號7a仍有均等論適用,構成均等侵害。
⑵系爭專利7B之技術特徵與系爭模具7b之技術內容相同,屬文義讀取。
⑶系爭專利7C之技術特徵與系爭模具7c之技術內容,兩者
於「第二成型模具之內部容槽形狀」以及「定位凸環之有無」要件不同,故於文義上並不相同,系爭模具編號7c之技術內容不能為系爭專利編號7C之技術特徵文義讀取。惟查,第二成型模具所形成之容槽內部形狀此一差異,已如前述,僅係系爭專利之等效結構變化,並為該領域之人,具通常智識者可輕易思及,故仍應認成立均等要件。另就槽底定位凸環之有無上,定位凸環之功能係供冰棒核心置放定位;而系爭模具編號7c雖減少該要件,然第二成型模具中央是否有定位凸環此一要件,並不影響第二成型模具之目的與功能在於「作為灌注、容納第二原料以及置放冰棒核心,待第二原料凝固,一體成型附著於冰棒核心之用」,故該定位凸環之存在實為「非必要要件」。況依103年4月29日當日勘驗結果,被告僅係以人工目測方式將冰棒核心置於第二成型模具之中央部分,是以當「減少非必要之構成要件,除有迴避侵害專利目的外,並不發生新之效果,其所達目的與專利相同。」系爭模具編號7c之技術內容雖除去定位凸環此一非必要構成要件,但對於第二成型模具並未發生新之效果,故仍符合均等要件,構成均等侵害。
⑷系爭專利7D之技術特徵與系爭模具7d技術內容,兩者技
術特徵均為透過提把將一體結合之冰棒核心與外環體取出;至於兩者獲得之雙色冰棒胚材於外環體之形狀雖有差異,但外環體之形狀決定於第二成型模具之外觀形狀,是以,縱認系爭模具編號7d之技術內容雖無法落入編號系爭專利編號7D之專利範圍文義中,然如前所述,第二成型模具形狀上之差異,不過為形狀之等效結構變化,原告之發明專利說明書已載明「系爭專利說明書中,
六、發明說明:﹝0009﹞惟,以上所述者,僅係本發明之一較佳可行實施例而已,故舉凡應用本發明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所為之等效結構變化,理應包含在本發明之專利範圍內。」此外該外觀形狀之變化亦屬該技術領域之人所能輕易思及,故系爭產品編號7d之技術內容具置換可能性及置換容易性,有均等論適用,構成均等侵害。
㈢原告為系爭專利之發明人:
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4年5月9日,發明人為○○○,原任職於○○冰品商行(商號負責人○○○),該商行為○○食品有限公司之前身。發明人雖有意將專利申請權進行讓與,然鑒於當時○○食品有限公司雖已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惟尚未核准,故尚無法以該公司作為該專利申請權之受讓人(設立日為94年6月23日);而倘以○○冰品商行即○○○作為受讓人,則因該商行已結束在即,將來業務將全數移轉由○○食品有限公司對外經營,故以○○冰品商行即○○○作為受讓人並無實益可言。幾經商討,慮及原告陳靜儀將來於該公司核准設立後亦擔任法定代表人,發明人與原告即口頭合意,由發明人將專利申請權讓與原告。原告既合法受讓專利申請權,則為合法之發明專利權人,自不構成舊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事由。
㈣系爭專利申請日前相同物品「扁圓形雙色冰棒」並非早已為國內外所見:
⒈新式樣專利第D102669號僅係一新式樣專利,依專利法第
99條第1項條文文義可知,適用範圍需限於「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實體『物』」,從而,縱算新式樣專利第D102
669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亦不足以證明扁圓形雙色冰棒之實體物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即已存在。次查被告引證之系爭舉發案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以「㈤…尚不足以證明於是日前(即94年4月22日)即有販售上開冰品之事實」為由,判定舉發不成立。故系爭舉發案中,並未證明他人有於94年4月22日前有販售雙圓圖案之棒棒糖狀冰品。
⒉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市售之雙色冰棒類型有二:開封後、
食用前,冰棒側面無法顯示其雙層結構者,且冰棒插入棒材後,成品無須再經過裁切;以及食用前,冰棒側面雖表現為雙層結構,但呈現斷面雙層結構,並非以外層環狀包覆內層結構,且冰棒插入棒材後,成品亦不需經過裁切。
而原告以系爭專利之方法所製成之冰棒,食用前,外觀即為雙層結構,該雙層結構以外層環狀結構包覆內層核心之方式呈現;且該冰棒胚材須再經裁切此一步驟。是以,系爭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環狀雙色冰棒與過往市售冰棒外觀有顯著不同,足證申請日前相同物品「扁圓形雙色冰棒」並非早已為國內外所見,故仍應有專利法第99條第1項舉證責任倒置之適用。
㈤爰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第1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抗辯以:㈠原告非系爭專利之發明人:
⒈按專利法第5條規定之發明人,係指實際進行研究發明之
人,發明人須係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所謂「實質貢獻之人」係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其須就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conception),並進而提出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又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舉發或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並限期追繳證書,此為審定時之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⒉查系爭專利之專利證書及專利公報均記載,發明人及申請
人均係陳靜儀,顯見原告陳靜儀於申請系爭專利時係基於本人為發明人之地位而取得原始專利申請權。然原告自承其並非系爭專利之發明人,而係由訴外人○○○所發明,其係由發明人將專利申請權讓與而取得專利申請權。上開自認之事實,已證實原告並非系爭專利之發明人,然原告卻以發明人及專利權人之身分申請系爭專利,已違上開專利法之規定,故系爭專利顯有應予撤銷而無效之理由。
㈡被告使用之系爭方法及模具並未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7:
⒈原告自承不構成文義讀取,而主張成立均等,被告謹就上開不符合均等部分,答辯如下:
⑴系爭專利1A技術特徵與系爭方法1a技術內容間不成立均
等:系爭專利1A技術特徵內容為「一種扁圓形雙色冰棒之製造方法,係包含有下列步驟:」,係用以製造扁圓形雙色冰棒,而系爭方法技術內容1a「一種梅花形雙色冰棒之製造方法,係包含有下列步驟:」,顯係用以製造非扁圓形雙色冰棒。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發明內容,造型呈扁圓形之雙色冰棒係系爭專利之重要技術特徵。再參酌系爭專利申請前,已有中華民國第D102669號新式樣專利及M258598號新型專利等專利業已揭露雙色冰棒之存在,且為原告所明知,顯見專利係有意限縮其專利範圍於造型呈扁圓形之雙色冰棒上。若依原告主張將上述扁圓形雙色冰棒擴及所有「非扁圓形雙色冰棒」,無非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此一技術特徵要件之限制完全消失而破壞其請求項之界定,自屬不當,應認不適用均等論。
⑵系爭專利1D技術特徵與系爭方法技術內容1d間不成立均
等: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之發明內容:「本發明之製造方法及其成型模具,係可大量且快速地生產製造出一種造型呈扁圓形之雙色冰棒,故可有效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並可確保雙色冰棒之成型品質者。」而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並無法確保雙色冰棒之成型品質是兩者間功能顯然不同。且兩者間除第二成型容槽形狀不同(手段不同)、是否有定位置放(手段不同)及獲得不同形狀之雙色冰棒胚材(結果不同)外,系爭專利係先定位置入冰棒核心,使冰棒核心與第二成型容槽之內側壁面間形成有一灌注空間,以方便液態第二原料注入,而系爭產品則先將第二原料注入梅花柱型之第二成型容槽後,再置入冰棒核心,並無「定位置放」及是否有「一灌注空間」等技術特徵,是其所採用功能、手段及結果,均為不同,自應認不適用均等論。
⑶系爭專利1E技術特徵與系爭方法技術內容1e間不成立均
等:系爭專利1E技術特徵與系爭方法技術內容1e之不同,在於前者所獲得之產品為扁圓形雙色冰棒。而後者為梅花形雙色冰棒,是兩者結果顯然不同,自不適用均等論。
⑷系爭專利7A技術特徵與系爭模具技術內容7a間不成立均
等:系爭專利7A技術特徵內容為「一種用以製造扁圓形雙色冰棒之成型模具,係包含有:」,為用以製造扁圓形雙色冰棒之模具,而系爭模具技術內容7a「一種用以製造梅花形雙色冰棒之成型模具,係包含有:」,顯係用以製造非扁圓形雙色冰棒之成型模具。若依原告主張將上述扁圓形雙色冰棒擴及所有「非扁圓形雙色冰棒」,無非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此一技術特徵要件之限制完全消失而破壞其請求項之界定,自屬不當,自應認不適用均等論。
⑸系爭專利7C技術特徵與系爭模具技術內容7c間不成立均
等:系爭專利7C技術特徵內容與系爭模具7c技術內容之主要差別為第二成型模具之形狀(手段不同),及槽底面中央部位是否有一定位凸環(手段不同),可供冰棒核心容置定位(功能不同)。而導致兩者所製造之雙色冰棒核心部位是否有偏移之品質狀態不同(結果不同),故不構成均等。
⑹系爭專利7D技術特徵與系爭模具技術內容7d間不成立均
等:系爭專利7D技術特徵與系爭模具技術內容7d間主要差別,在於前者先「獲得一圓棒狀之雙色冰棒胚材,而可再透過插棒與裁切獲得扁圓形雙色冰棒」,而後者則是「獲得一梅花柱之雙色冰棒胚材,而可再透過插棒與裁切獲得梅花形雙色冰棒」。顯見兩者所得之結果不同,自不適用均等論。
⒉退步言之,本件縱認成立均等,然依系爭專利於先前專利
舉發程序中,被告於98年12月31日答辯書中,強調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明敘有「…將上述冰棒核心置放定位於一第二成型模具呈圓槽型之第二成型容槽」,復稱「由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7項所述內容可知…該第二成型容槽之槽底面中央部位更形成有一定位凸環」,顯見原告先前主張認置放定位及定位凸環係系爭專利請求項1、7重要且不可缺之技術特徵,是依禁反言原則,不得認缺少上開特徵之系爭產品有侵權系爭專利。
㈢系爭專利申請日前,「扁圓形雙色冰棒」早已為國內外所見:
系爭專利所製造之扁圓形雙色冰棒,於申請日前,已有新式樣專利第D102669號申請並公告在案,且於系爭舉發案中,智慧局亦表示「㈤…然由於系爭宅急便網頁資料之列印時間為94年4月22日,僅能證明『台灣日本冰』店家於是日(即
94年4月22日),在該網站上廣告販售『雙圓圖案之圓柱冰體並上插接一圓棍』之棒棒糖狀冰品,尚不足以證明於是日前即有販售上開冰品之事實」,故系爭舉發案中,已確認他人於94年4月22日有販售系爭扁圓形雙色冰棒之情況。再者,被告主張系爭專利之專利範圍應以扁圓形雙色冰棒為限,而系爭產品係梅花形狀,兩者顯非相同物品。
㈣被告主張本件不適用專利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已如前述,被
告否認有侵權事實。原告雖一再主張推定云云,然其所稱推定均非法律上所推定之事實,而純屬單方臆測之詞,應由原告就被告有何故意過失、侵權事實,及其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及依據等事項,舉證以圓其說。另就原告所提原證3之發票,其上品名均僅記載「冰棒」,而非本件系爭產品「梅花冰棒」,應由原告舉證證明與系爭產品之關聯。
㈤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下列事實:㈠原告登記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96年10月1日至114年5月8日止。
㈡被告有以系爭方法及系爭模具製造系爭產品並予販賣之行為。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乃一種扁圓形雙色冰棒之製造方法及其成型模具,主要包含有製作冰棒核心之第一成型模具,以及製作冰棒核心外圍外環體之第二成型模具,且第一成型模具配合有提把,製造時,係先在第一成型模具內注入液態之第一原料,以凝固成型出冰棒核心,並藉由提把取出冰棒核心後置放於第二成型模具中,之後,在冰棒核心外圍注入液態之第二原料,使其凝固成型出一體結合於冰棒核心外圍之外環體,而可取出獲得一圓棒狀之雙色冰棒胚材,最後利用側身部位以適當間隔距離插置棒材,以及在相鄰二棒材間徑向裁切,即可獲得扁圓形雙色冰棒(參本院卷第59頁中文發明摘要)。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面如附圖1所示。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9項,其中請求項1及7為獨立項,請求項2至6及8至9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或請求項7之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之請求項1及7內容及其經拆解後之要件如下(參本院卷第61頁):
⑴請求項1:
①1A:一種扁圓形雙色冰棒之製造方法,係包含有下列步驟:
②1B:將液態之第一原料注入一第一成型模具呈圓槽形
之第一成型容槽中,該第一成型容槽內部置放有一可供提拿之提把;③1C:將上述第一成型模具置放於低溫環境中,使第一
原料凝固成型,之後,透過提把取出凝固後之第一原料,而獲得圓棒狀之冰棒核心;④1D:將上述冰棒核心置放定位於一第二成型模具呈圓
槽形之第二成型容槽中央部位,使冰棒核心與第二成型容槽之內側壁面間形成有一灌注空間;將顏色不同於第一原料之液態第二原料注入上述第二成型模具之灌注空間中,並將第二成型模具置放於低溫環境中,使第二原料凝固成型,而於冰棒核心外圍一體成型出一外環體,之後,再透過提把將一體結合之冰棒核心與外環體取出,並抽出提把,而獲得圓棒狀之雙色冰棒胚材;⑤1E:在上述雙色冰棒胚材側身以適當間隔距離插置棒
材,再於相鄰二棒材間作徑向裁切,即可獲得扁圓形雙色冰棒。
⑵請求項7:
①7A:一種用以製造扁圓形雙色冰棒之成型模具,係包含有:
②7B:一第一成型模具,具有至少一筒體,該筒體內部
形成有一呈圓槽形之第一成型容槽,其內部置放有一提把,該提把具有一桿部容伸於第一成型容槽中,該桿部上端形成有一握把部位於第一成型容槽外,該第一成型容槽可供注入液態之第一原料,並可藉由提把將凝固成型後之第一原料取出,以獲得一冰棒核心;③7C:一第二成型模具,具有至少一筒體,該筒體內部
形成有一圓槽狀之第二成型容槽,其內徑大於第一成型模具之第一成型容槽內徑,且槽底面中央部位形成有一定位凸環,可供冰棒核心容置定位,並可於第二成型容槽中注入顏色不同於第一原料之液態第二原料,使第二原料可凝固成型出一外環體,④7D:同時,可藉由提把將一體結合之冰棒核心與外環
體取出,以獲得一圓棒狀之雙色冰棒胚材,而可再透過插棒與裁切獲得扁圓形雙色冰棒。
㈡系爭方法及模具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方法及模具經本院於103年4月29日至被告位於臺中
市○○區之工廠勘驗,勘驗照片如附圖2。其技術內容及經拆解後之要件如下(參本院卷第159至161頁之勘驗程序筆錄):
⑴系爭方法:
①1a:一種梅花形雙色冰棒之製造方法,係包含有下列步驟:
②1b:將液態之第一原料注入一第一成型模具呈圓槽形
之第一成型容槽中,該第一成型容槽內部置放有一可供提拿之提把;③1c:將上述第一成型模具置放於低溫環境中,使第一
原料凝固成型,之後,透過提把取出凝固後之第一原料,而獲得圓棒狀之冰棒核心;④1d:將顏色不同於第一原料之液態第二原料,注入於
一第二成型模具呈梅花柱狀形之容槽空間中,並將第二成型模具置放於低溫環境中,將上述冰棒核心置放於一第二成型模具呈梅花柱狀形之第二成型容槽近中央部位,使第二原料凝固成型,而於冰棒核心外圍一體成型出一外環體,之後,再透過提把將一體結合之冰棒核心與外環體取出,並抽出提把,而獲得梅花柱狀之雙色冰棒胚材;⑤1e:在上述雙色冰棒胚材側身以適當間隔距離插置棒
材,再於相鄰二棒材間作徑向裁切,即可獲得梅花形雙色冰棒。
⑵系爭模具:
①7a:一種用以製造梅花形雙色冰棒之成型模具,係包含有:
②7b:一第一成型模具,具有至少一筒體,該筒體內部
形成有一呈圓槽形之第一成型容槽,其內部置放有一提把,該提把具有一桿部容伸於第一成型容槽中,該桿部上端形成有一握把部位於第一成型容槽外,該第一成型容槽可供注入液態之第一原料,並可藉由提把將凝固成型後之第一原料取出,以獲得一冰棒核心;③7c:一第二成型模具,具有至少一筒體,該筒體內部
形成有一梅花柱狀之第二成型容槽,其內徑大於第一成型模具之第一成型容槽內徑,槽底面中央部位無定位凸環,可於第二成型容槽中注入顏色不同於第一原料之液態第二原料,使第二原料可凝固成型出一外環體,④7d:同時,可藉由提把將一體結合之冰棒核心與外環
體取出,以獲得一梅花柱狀之雙色冰棒胚材,而可再透過插棒與裁切獲得梅花形雙色冰棒。
㈢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
⒈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a「一種梅花形雙色冰棒之製造方法
,係包含有下列步驟:」不為系爭專利編號要件1A「一種扁圓形雙色冰棒之製造方法,係包含有下列步驟:」之文義所讀取,蓋系爭方法係製造梅花形雙色冰棒,而系爭專利為扁圓形雙色冰棒,兩者文字意義不相同。
⑵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b「將液態之第一原料注入一第一成
型模具呈圓槽形之第一成型容槽中,該第一成型容槽內部置放有一可供提拿之提把;」可為系爭專利編號要件1B「將液態之第一原料注入一第一成型模具呈圓槽形之第一成型容槽中,該第一成型容槽內部置放有一可供提拿之提把;」之文義所讀取,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88頁)。
⑶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c「將上述第一成型模具置放於低溫
環境中,使第一原料凝固成型,之後,透過提把取出凝固後之第一原料,而獲得圓棒狀之冰棒核心;」可為系爭專利編號要件1C「將上述第一成型模具置放於低溫環境中,使第一原料凝固成型,之後,透過提把取出凝固後之第一原料,而獲得圓棒狀之冰棒核心;」之文義所讀取,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88頁)。⑷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d「將顏色不同於第一原料之液態第
二原料,注入於一第二成型模具呈梅花柱狀形之容槽空間中,並將第二成型模具置放於低溫環境中,將上述冰棒核心置放於一第二成型模具呈梅花柱狀形之第二成型容槽近中央部位,使第二原料凝固成型,而於冰棒核心外圍一體成型出一外環體,之後,再透過提把將一體結合之冰棒核心與外環體取出,並抽出提把,而獲得梅花柱狀之雙色冰棒胚材;」不為系爭專利編號要件1D「將上述冰棒核心置放定位於一第二成型模具呈圓槽形之第二成型容槽中央部位,使冰棒核心與第二成型容槽之內側壁面間形成有一灌注空間;將顏色不同於第一原料之液態第二原料注入上述第二成型模具之灌注空間中,並將第二成型模具置放於低溫環境中,使第二原料凝固成型,而於冰棒核心外圍一體成型出一外環體,之後,再透過提把將一體結合之冰棒核心與外環體取出,並抽出提把,而獲得圓棒狀之雙色冰棒胚材;」之文義所讀取,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68頁)。
⑸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e「在上述雙色冰棒胚材側身以適當
間隔距離插置棒材,再於相鄰二棒材間作徑向裁切,即可獲得梅花形雙色冰棒。」,不為系爭專利編號要件1E「在上述雙色冰棒胚材側身以適當間隔距離插置棒材,再於相鄰二棒材間作徑向裁切,即可獲得扁圓形雙色冰棒。」之文義所讀取,蓋系爭方法係製造梅花形雙色冰棒,而系爭專利為扁圓形雙色冰棒,兩者文字意義不相同。
⑹綜上,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a、1d、1e不為系爭專利請求
項1要件編號1A、1D、1E之文義所讀取,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惟原告主張均等侵害,故接下來將進行均等比對。
⒉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⑴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在於:系爭方法第
二成型模具為梅花柱狀,是以製成之冰棒為梅花形雙色冰棒(要件編號1a、1d、1e),而系爭專利之第二成型模具為圓槽狀,是以冰棒為扁圓形雙色冰棒(要件編號1A、1D、1E)。另一差異為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d之冰棒核心係於第二原料注入第二成型模具內並置放於低溫環境中後,才放入第二成型模具槽內,而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D係冰棒核心係先放置於第二成型模具容槽中央部位定位,再將第二原料灌注於灌注空間內。
⑵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a、1d、1e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
編號1A、1D、1E之差異,先就系爭方法「第二成型模具為梅花柱狀,製成之冰棒為梅花形雙色冰棒」與系爭專利「第二成型模具為圓槽狀,製成冰棒為扁圓形雙色冰棒」差異進行均等分析,依均等論之「手段(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如下:
①系爭方法利用「具有梅花柱狀之第二成型模具,可置
入冰棒核心及第二原料」之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利用「具有圓槽之第二成型模具,可置入冰棒核心及第二原料」之技術手段,兩者實質相同;雖系爭專利之第二成型模具筒體為圓槽狀,而系爭方法第二成型模具筒體為梅花柱狀,然兩者之差異僅為模具形狀上差異,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將系爭專利之模具為圓形筒體改變為梅花形筒體,故兩者應屬無實質上差異。
②系爭方法產生「梅花柱狀雙色冰棒胚材」之功能,與
系爭專利產生「圓棒狀雙色冰棒胚材」之功能,兩者功能應屬實質相同,蓋如上所述,系爭方法梅花柱狀雙色冰棒胚材與系爭專利圓棒狀雙色冰棒胚材,僅為形狀上改變,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圓棒狀胚材改變為梅花柱狀係屬可輕易完成。
③系爭方法「獲得梅花形雙色冰棒」之結果,與系爭專
利「獲得扁圓形雙色冰棒」之結果兩者實質相同,亦僅為形狀上之改變。
④綜上,系爭方法中「第二成型模具為梅花柱狀,製成
之冰棒為梅花形雙色冰棒」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第二成型模具為圓槽狀,製成冰棒為扁圓形雙色冰棒」之技術特徵,兩者構成均等。
⑶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d與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D之均等比對分析說明:
①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d之冰棒核心係於第二原料注入第
二成型模具內並置放於低溫環境中後,才放入第二成型模具槽內,而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D係冰棒核心係先放置於第二成型模具容槽中央部位定位,再將第二原料灌注於灌注空間內。兩者之差異依均等論之「手段
(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如下:系爭專利利用「冰棒核心係先放置於第二成型模具容槽中央部位定位,再將第二原料灌注於灌注空間內」技術手段,產生「冰棒核心可定位於第二成型模具中央部位」功能,具有「扁圓形雙色冰棒之核心圓位於外圓中央位置」功效;反觀系爭方法利用「冰棒核心係於第二原料注入第二成型模具內並置放於低溫環境中後,才放入第二成型模具槽內」技術手段,是以產生「冰棒核心位於第二成型模具中」功能,不具有冰棒核心可「定位」功能,僅具有「梅花形雙色冰棒核心圓於外圓中」功效。綜上比對,系爭方法「冰棒核心係於第二原料注入第二成型模具內並置放於低溫環境中後,才放入第二成型模具槽內」技術特徵,不論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皆與系爭專利「冰棒核心係先放置於第二成型模具容槽中央部位定位,再將第二原料灌注於灌注空間內」不同,不適用均等論。
②原告雖主張:系爭方法之置放及灌注之先後次序改變
,係從事冰品製造業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推知或得簡單便易云云,惟查,系爭專利在製造雙色冰棒之外環體時,第二成型模具充填第二原料前,係先將冰棒核心置放「定位」於第二成型模具容槽中央部位,再灌注第二原料,因冰棒核心已定位,是以灌注第二原液並不會影響冰棒核心位置,之後再置放於低溫環境;反觀系爭方法第二模具因冰棒核心無法定位,是以先充填第二原液放至於低溫環境後,再以人力將冰棒核心置於第二成型模具容槽內,因第二原液及於低溫環境,使得冰棒核心可立於第二成型模具容槽內,是以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不僅僅為置放或灌注先後順序上之改變,冰棒核心是否可定位實為一重要技術手段,尚難稱系爭方法置放或灌注先後順序亦於推知或簡單變異。參以系爭方法若先置放冰棒核心再灌注第二原液,因欠缺先行定位之技術手段,冰棒核心極可能會因第二原液之灌注力量傾斜而無法使冰棒核心圓位於梅花形冰棒靠近中央部位,故原告稱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僅是置放或灌注先後次序之差異,有均等論之適用云云,自非可採。
③綜上,系爭方法要件編號1d與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D無均等論之適用。
㈣系爭模具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範圍:
⒈系爭模具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模具要件編號7a「一種用以製造梅花形雙色冰棒之
成型模具,係包含有:」之文義無法為系爭專利編號要件7A「一種用以製造扁圓形雙色冰棒之成型模具,係包含有:」所讀取。蓋系爭模具係用以製造梅花形雙色冰棒,而系爭專利為扁圓形雙色冰棒,兩者文字意義不相同,原告亦不爭執(參本院卷第170頁)。
⑵系爭模具要件編號7b「一第一成型模具,具有至少一筒
體,該筒體內部形成有一呈圓槽形之第一成型容槽,其內部置放有一提把,該提把具有一桿部容伸於第一成型容槽中,該桿部上端形成有一握把部位於第一成型容槽外,該第一成型容槽可供注入液態之第一原料,並可藉由提把將凝固成型後之第一原料取出,以獲得一冰棒核心;」,為系爭專利編號要件7B「一第一成型模具,具有至少一筒體,該筒體內部形成有一呈圓槽形之第一成型容槽,其內部置放有一提把,該提把具有一桿部容伸於第一成型容槽中,該桿部上端形成有一握把部位於第一成型容槽外,該第一成型容槽可供注入液態之第一原料,並可藉由提把將凝固成型後之第一原料取出,以獲得一冰棒核心;」之文義所讀取,被告就此亦不爭執(參本院卷第190頁)。
⑶系爭模具要件編號7c「一第二成型模具,具有至少一筒
體,該筒體內部形成有一梅花柱狀之第二成型容槽,其內徑大於第一成型模具之第一成型容槽內徑,槽底面中央部位無定位凸環,可於第二成型容槽中注入顏色不同於第一原料之液態第二原料,使第二原料可凝固成型出一外環體,」,不為系爭專利編號要件7C「一第二成型模具,具有至少一筒體,該筒體內部形成有一圓槽狀之第二成型容槽,其內徑大於第一成型模具之第一成型容槽內徑,且槽底面中央部位形成有一定位凸環,可供冰棒核心容置定位,並可於第二成型容槽中注入顏色不同於第一原料之液態第二原料,使第二原料可凝固成型出一外環體,」之文義所讀取。蓋系爭模具第二成型模具容槽底面並無定位凸環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第二成型容槽底面中央部位形成有一定位凸環文字意義不同,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參本院卷第171頁)。
⑷系爭模具要件編號7d「同時,可藉由提把將一體結合之
冰棒核心與外環體取出,以獲得一梅花柱狀之雙色冰棒胚材,而可再透過插棒與裁切獲得梅花形雙色冰棒。」,不為系爭專利編號要件7D「同時,可藉由提把將一體結合之冰棒核心與外環體取出,以獲得一圓棒狀之雙色冰棒胚材,而可再透過插棒與裁切獲得扁圓形雙色冰棒。」之文義所讀取。蓋系爭模具之冰棒形狀為梅花形雙色冰棒,而系爭專利為扁圓形雙色冰棒,兩者文字意義不相同,原告就此亦不爭執(參本院卷第171頁)。
⑸綜上,系爭模具要件編號7a、7c、7d不為系爭專利請求
項7要件編號7A、7C、7D之文義所讀取,系爭模具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惟原告主張均等侵害,故接下來將進行均等比對。
⒉系爭模具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
⑴系爭模具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差異在於,要件編號7a
、7c及7d之第二成型模具為梅花柱狀,而形成梅花形雙色冰棒,而系爭專利第二成型模具為圓槽狀,而形成扁圓形雙色冰棒。另一差異為系爭模具要件編號7c之第二成型模具槽底面部位不具有定位凸環結構供冰棒核心定位。
⑵系爭模具要件編7a、7c及7d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編
號7A、7C及7D差異,先就系爭模具「第二成型模具筒體為梅花柱狀容槽,而獲得梅花形雙色冰棒」與系爭專利「第二成型模具筒體為圓槽形,而獲得扁圓形雙色冰棒」差異依均等論之「手段(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如下:
①系爭模具利用「具有梅花柱狀之第二成型模具,置入
冰棒核心及第二原料」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具有圓槽之第二成型模具,置入冰棒核心及第二原料」技術手段兩者實質相同,蓋系爭專利之第二成型模具筒體為圓槽狀,與系爭模具第二成型模具筒體為梅花柱狀,兩者僅為模具形狀上差異,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將系爭模具之圓形筒體改變為梅花形筒體,故兩者應屬無實質上差異。
②系爭模具產生「梅花柱狀雙色冰棒胚材」之功能,與
系爭專利產生「圓棒狀雙色冰棒胚材」之功能實質相同,蓋系爭模具梅花柱狀雙色冰棒胚材與系爭專利圓棒狀雙色冰棒胚材,僅為形狀上改變,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圓棒狀胚材改變為梅花柱狀係屬可輕易完成。
③系爭產品「獲得梅花形雙色冰棒」之結果,與系爭專
利「獲得扁圓形雙色冰棒」之結果實質相同,亦僅為形狀上之改變。
④被告雖辯稱:系爭模具之「一種用於製造梅花形雙色
冰棒之成型模具」,顯係用於製造非扁圓形雙色冰棒之成型模具,若原告主張系爭專利擴及所有非扁圓形雙色冰棒,無非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此一技術特徵要件限制完全消失而破壞請求項界定云云。惟按「均等論」係基於保障專利權人利益的立場,避免他人僅就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稍作非實質之改變或替換,而規避專利侵權的責任,是以專利權範圍不應侷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而可擴至申請專利範圍技術特徵的均等範圍。系爭產品之所以為梅花形雙色冰棒,係因模具為梅花柱狀,第二原液凝固成型後為梅花形狀,又模具形狀選擇,係在模具製造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消費者喜好而設計冰棒形狀,是以形狀之選擇係屬顯輕易完成,故被告上揭所辯,並非可採。
⑤綜上所述,系爭模具「第二成型模具筒體為梅花柱狀
容槽,而獲得梅花形雙色冰棒」與系爭專利「第二成型模具筒體為圓槽形,而獲得扁圓形雙色冰棒」進行均等分析,不論技術手段、功能與結果均實質相同,故兩者適用均等論。
⑶系爭模具要件編號7c「第二成型模具槽底面部位不具有
定位凸環」與系爭專利要件編號7C「第二成型模具槽底面中央部位形成有一定位凸環,可供冰棒核心容置定位」之差異,依均等論之「手段(way),功能(function),結果(result)」判斷原則如下:
①系爭專利利用「第二成型模具容槽底面中央部位形成
有一定位凸環」技術手段,該定位凸環可供冰棒核心容置定位,產生冰棒核心易成形於雙色冰棒中央部位功效;反觀系爭模具之第二成型模具容槽不具有定位凸環,冰棒核心置入第二成型模具不具有定位凸環可供定位,是冰棒核心也不易成形於雙色冰棒中央部位。綜上比對,系爭模具「第二成型模具容槽底面部位不具有定位凸環」技術特徵,不論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皆與系爭專利「第二成型模具容槽底面中央部位形成有一定位凸環,可供冰棒核心容置定位」非實質相同,是以,兩者不適用均等論。
②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之第二成型模具是否有定位凸
環並不影響第二成型模具之目的與功能,故定位凸環之存在實為非必要要件云云。惟按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應以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內容係一整體之技術手段,不論元件、成分或步驟如何拆解或組合,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都不能省略。系爭專利請求項7已明確記載「第二成型模具容槽底面中央部位形成有一定位凸環,可供冰棒核心容置定位」,顯見定位凸環係提供冰棒核心定位之用,定位凸環結構存在實具有功能,且已為原告選擇寫入申請專利範圍作為限定要件,並非原告所述非必要要件,故原告所述不予採信。
⑷從而,雖系爭模具「第二成型模具筒體為梅花柱狀容槽
,而獲得梅花形雙色冰棒」適用均等論,然其「第二成型模具容槽底面部位不具有定位凸環」並不適用均等論,故系爭模具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㈤綜上,系爭方法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
圍,系爭模具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或均等範圍,是原告主張系爭方法及系爭模具分別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
1、7,請求判決如其首揭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㈥至於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
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葉倩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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