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林張滿 即林言頴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0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679,409元,有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1份在卷可佐,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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